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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温州商标注册文件有哪些要求

作者:温州元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16 08:19:00

报送的温州商标注册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1、报送商标注册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时一定要用订书钉装订。装订顺序:①申请书②委托书③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要完整、字迹要清楚)④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如:肖像商标的公证、集体、证明商标的材料)⑤商标图样(新申请);装订位置:商标申请件的右上角。

3、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时一定要附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代理组织公章。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随文邮寄,一份自己保留。自己保留的清单应登记邮寄日期及条码号。若直接送达商标申请件时一定要附两份清单。清单上请写代理组织电话号码。

4、清单填写的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类别、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数量要同所报的申请件的内容、数量相一致;并在相对应的栏目划(如:变更申请件就在变更栏目划)。

5、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的信封,应在信封封面上写明邮件内容及件数(如:新申请件、变更件、续展件等)。

6、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的邮寄一定要挂号或特快邮递。

7、报送异议申请件和续展申请件不要装在同一个信封里,应分别邮寄(收件人字迹要清楚)。

8、报送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的各种申请件(如:注册不当、驳回复审、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及补充材料,应寄给商标评审委员会。

9、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相关报文清单下载1、报送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申请事项清单2、报送提供证明、撤销三年不使用等申请事项清单3、报送商标异议、许可合同等申请事项清单4、报送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补正申请事项清单5、报送商标注册申请事项清单

公司都是有一个商标的,这样便与他人记住。所以在注册公司的时分还要注册一个商标,不过这也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许多时分商标都被驳回,不允通过。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都来看一看吧。

一、与现已注册商标出现近似。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这是因为没有做好商标近似查询作业,假设由的商标署理安排来操作,这种状况会避免。现在,大多数商标是通过署理安排进行恳求的,因此,在寻找署理安排过程中,不仅仅是比照价值,更应该重视服务质量,商标恳求一旦遭驳回,就会糟蹋更多的时刻和金钱,尽管署理安排不是万能的,但是知识产权依据自身的实力和丰盛的阅历,将能为商标注册保驾护航。

二、商标违反禁用条款。相关规定有没有显着特性、过度地夸张宣传、带来不良影响等因素,还有一些人名、国家禁用的图画文字等。

三、商标选用通用称谓、描绘性词语。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行业界通用的称谓或专有名词,以及仅仅描绘了产品特征的词语不能注册商标,如苹果,香港,漂亮等。

四、盲查期致使恳求驳回。

商标注册这事儿,在中国大陆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商标注册不受地域限制,但是有不少朋友,还是想到商标注册,因为的资源比较集中,所以呢,到商标注册,心里好象比较有把握。但是大家发现没有,在商标注册,一般比在外地贵,这是为什么呢?

可能与过去计划经济的思维有关吧,很多商标注册的,都是托熟人的关系,很多是在酒桌上谈成的,另外通过电话来推广商标的也不少,而网络方面,相对反而有点不足。

其实商标注册,这个完全可以市场化,只要找到对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都可以完成,用不着托关系找朋友的,当然,有朋友推荐,随便倒是没有关系,如果没有朋友的话,直接到网上搜索一下商标注册,也会找到很多本地的商标注册公司,虽然开始并不是熟人,但是生意做成了,不就是朋友了么,其实,在全国各地做生意,有一点也得注意,陌生人往往比熟人的范围要大,你可能有上千的熟人,但陌生人却有上万,从这点上讲,完全市场化的商标注册。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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