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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注册商标种类有哪些?

作者:温州元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7 08:55:11

在工商部门对商标的监督实践中,对以黑白稿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只要你不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那么你对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添加任何色彩都不属于违反商标法规的行为,因为商标法规没有规定对使用中的注册商标不能添加颜色。但是对指定使用颜色的注册商标,在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时就不能改变颜色,否则就属违反商标法规的行为。因为商标是一旦注册成功取得了《温州商标注册证》,那么在实际使用中对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不能做任何改变,既不能对图形、文字、或者其组合作任何改变,也包括对指定使用的颜色不能改变。

所以,提倡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对商标标志采用黑白稿,以免限制商标注册后的使用。

35类以前是一个模糊的商标类别,引起了很多争议。但是随着每一个版本分类表的更新,我们发现它越来越清晰,越来越重要,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如今,35种商标申请的比例显著提高,但很多人仍然不知道是否应该申请。今天,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35种类型,哪些企业需要申请。[3508]单一服务[3509]药品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根据这些组别,我们大致可以归纳为:6类公司必须申请35类商标:

(1)广告公司、策划公司、设计公司等文化创意服务机构。类别参考: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宣传、广告稿撰写、广告代理等。

(2)进出口贸易公司,电子商务等销售和贸易服务。品类参考: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电话营销,网上营销,为买卖双方提供商品和服务。

(3)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公司。主要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服务和商务研究服务。经营管理,主要为酒店管理、商务顾问等(即为企业服务的企业)品类参考:商务管理辅助、酒店商务管理、特许经营管理、商务信息、民意调查、通过网站提供商务信息等,同时也适用于公关公司、商务服务公司等。类别参考:医药、兽医、保健品及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

(4)猎头公司、招聘服务公司和人事管理公司。类别参考:职业介绍所、演员商业管理、人才选拔心理测试等。类别参考:会计、票据领用、会计报表、业务审计、纳税申报服务等。更广泛地说,35类企业都可以考虑注册保护,因为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太大,行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各类商标越来越灵活。我不知道你什么时候会参与相应的服务。我们更愿意把它看作是每个企业都需要注册的通用类。主营会计、广告等九类业务的企业,必须注册35类商标。此外,经营范围涉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企业的,还需要注册35类商标。

申请人注册商标不属于35类的,建议注册35类。因为35个门类比较全面,最重要的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广告、商务管理、酒店商务管理、特许(连锁)经营、进出口代理等都在35个门类。如今,电子商务、网上销售、网上服务盛行,这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因此,建议注册35个类别注册35个类别,即使不使用,也要防止他人恶意抢占;(注:35个类别在所有45个类别的注册率中)。至于很多传言,据说所有企业都必须注册35类商标,我们不应掉以轻心。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是所有的都需要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意味着商标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内,改变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改变后的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商标使用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应当注意掌握分寸:

文字字体变化

中国文字丰富多彩,书写风格千姿百态,行、草、隶、楷等变化繁多,同一个字,简笔、繁笔字外观相差甚远。因此,注册什么字体就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字体,这是商标管理中一贯坚持的原则。而有些温州商标注册人出于美观考虑等原因,将注册的文字进行改写,比如注册的印刷体文字改写成楷书文字等等,对这种变化不大的改动,商标管理中,一般还是可以维护使用中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但是,商标注册人还将实际使用的字体形式重新注册商标为好。

有人认为,注册的印刷体文字,特别是字母形式的印刷体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书写体表现出来,这种字母形式的字体变化,不仅允许,而且给予多方位的保护。即认为注册了印刷体文字,其他人擅自使用的文字只要与印刷体字母相同,都要给予制裁。

其实这并不妥当。一方面,同一个字母由于书写方式不同,可以构成差异很大的外观形象;另一方面,不同的字母,由于书写风格不同,会认为是字母相同。因此,必须坚持“保护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原则,对没有独创性的标准印刷体文字,其保护范围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要小于其它书写风格文字的保护范围,从而商标注册人最好注册标示出自己风格的文字商标,以从书写形式体现出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颜色变化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稿,在实际使用时商标注册人才给注册商标加注颜色。

对由于颜色的运用搭配出的特殊图形,往往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指定颜色注册。其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这种颜色搭配,会造成视觉上的近似,从而以颜色的指定,确定专用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就达到了注册的目的。

但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颜色是不能受到专用权保护的。

比如薄荷糖通常用绿色作底衬;

草莓味食品用粉色或粉红色作底衬;

商名名称,尤其是酒名称,多用烫金色彩作装饰等等。

又如一些商品色彩由过渡色组成;淡黄、深黄、淡绿、深绿直至蓝、黑等,由浅入深的颜色变化,期间没有分界线,不能区分成不同的色块分割等等。

因此,在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颜色的运用往往产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值得谨慎关注。

以下颜色的使用属于没有改变原图样

(1)对原注册商标加注同一颜色。

(2)对原注册商标的内容分别不同物体,加注不同颜色,如文字、图案、商标图样的边框,底衬分别是不同的颜色等等。

(3)对原注册商标进行没有颜色分割的过渡性色彩装饰,如从下到上或从左到右的颜色深浅变化等等。

以下颜色的使用属于改变了商标图样

(1)对原注册商标加注的颜色形成了能够独立存在的特殊图案,如红色底衬上的白色圆圈或白色构成的帆船影型。

(2)颜色将原注册商标图样分割成两个完全不同的部分,失去了原注册商标图样整体视觉图像效果,如“群山”商标颜色运用不好容易形成岛屿的效果。

颜色变化与否掌握的原则应当是:实际使用的加注色彩后商标图样,与注册的商标图样(黑白墨稿)只是黑白与彩色之分,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

商标文字与图形结构的变化

应当主张,一个企业除了使用一个代表企业整体形象的总商标外,不同的产品类型,应当使用不同的商标,以使消费者通过商标的运用,认识到企业的整体形象的生产规模,也就是从推向市场的不同商标的新产品而增加对企业发展潜力的认识,树立对企业产品的信心。

有些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已经考虑到储备商标的重要性,设计出较为满意的商标后,都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或者为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等等。这些做法,对及时保护注册人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很有益处。但应注意,使用这些注册商标时,不要因为置放商标位置不同,改变单项注册商标图形,以至达不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目的。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应注意:

(1)英文与其相对应的中文商标分别进行了商标注册时,使用中应当将两者分开,各自独立,不应重叠在一起产生新的视觉效果。

(2)文字在图形中的组合商标注册后,不能将文字拆置于图形之外,或者将文字放大覆盖住图形。

(3)对已注册的图形商标加注文字时,不得将文字置于图形中或者与注册图形融为一体,而应当放置在图形商标之外,文字本身成为一个整体,这种情况,应引导商标使用人将文字重新注册一个文字商标好。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名称、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内容是不允许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已将这部分内容删除,否则不予注册。而在实际使用中又会出现在商标标识上,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它将使商标使用人得不到法律保护。这部分内容可以在商标标签上出现,但不应喧宾夺主,更不应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整体结构;否则,该注册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将会大大缩小。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分为两类,一类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些产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另一类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些产品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分为两类,一类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些产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另一类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些产品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就目前我国立法状况而言,只有烟草专卖法规定了,烟草产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温州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不仅如此该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注意以上规定中特别强调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烟草产品必须使用商品,第二在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形下不得在生产、销售中提前使用的规定。就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而言,在生产销售方面,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3月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此规定一方面不再要求药品必须使用商标,另一方面规定对于使用商标的药品必须经过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在广告规范使用方面,《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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