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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标注册程序是有哪些呢?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温州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商标即发侵害的法律释义:商标即发侵害是指即将发生的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从民法理论讲,侵害行为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以违法为前提,只要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即可构成。因此,侵害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如正当防卫、执行公务造成的侵害行为等。即便是违法的侵害行为,也并非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这样的违法侵害行为才被称为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从法律实践讲,当侵害行为成为侵权行为,即构成了侵权之“债”,其相对应的法律救济手段是行使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债权请求权。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有以下4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有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一种绝对权,对于侵害绝对权的法律救济权利是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为核心内容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行使既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也不需要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更不需要有损害结果,只需具备一个要件即存在侵害事实或者侵害可能。因此,对于商标即发侵害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救济合理合法。
事实上,发生在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的即发侵害与商标侵权分别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实施救济不能相互替代,两者各有分工。前者是一种防止性的保护,目的在于预防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一种进取性的保护,目的在于以财产性的赔偿制裁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商标即发侵害的行政执法实践:
笔者认为,即发侵害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构成所谓的侵权未遂。因此,工商机关对于不属于商标侵权的即发侵害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工商机关面对商标即发侵害行为束手无策、无可作为。从积极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目的出发,工商机关应积极行政,对商标即发侵害行为人实施行政指导,进行提醒、提示、预警。这样,既可以充分彰显行政执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能提升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地位。同时,如果行为人在工商机关对其实施行政指导后仍然任由即发侵害行为继续发展并最终构成了商标侵权,工商机关可以视情况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温州商标注册程序是有哪些呢?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商标注册程序是什么,大家要拿起小本本记好。
第一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要进行商标查询,虽然商标查询不具备法律效应,但是,商标查询他可以大大的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与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而被驳回。
第二步,就是商标注册审查工作。商标注册审查分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商标形式审查需要的时间是三到四个月,商标实质审查需要的时间是十二个月左右。第三步,商标公告商标公告是指,你的商标服务商标法有关规定,并且经过审查以后,商标局允许注册,就会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的,如果在三个月之内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那么就会予以你的商标注册程序是有哪些呢?
以上几点就是大概的商标注册的几点程序,其实在实际注册中会遇到非常多的问题,例如,各类资料的准备,问题的处理,因为商标注册的专业性是非常强的,因此我们需要专业的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注册来进行注册。
当我们注册商标时,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小编将根据这些问题解决一些有关温州商标注册的小知识。让我们与小编一起看看。
问题1:什么是尼斯分类?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其中商品从1到34,服务从35到45。
商标局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划分为相似的类别,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在中国常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并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必须指定特定产品的名称和服务的分类。此外,申请中报告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于一种类别。
注意:尼斯分类是基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商标类别的分类。每年对尼斯分类进行一次审核,并相应地调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问题2:有哪些类型的商标?
根据分类方法,商标有不同类型。目前,常见的商标类型有:文字标记,图形标记,字母标记,数字标记,三维标记,颜色组合标记,组合标记,声音标记。
(1)文字标记:文字标记是由文字组成的标记。文字标记包括:汉字;少数民族字符;它还包括外来字符。文本不分为字体,草,线和李;
(2)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由图形形成的注册商标。图形商标中使用的图形涵盖了广泛的对象,具有无限的变化空间和易于表达的视觉外观,例如:花草树木;日月星辰;山川河流仙境的声誉。
(3)字母标记:字母标记是指拼音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汉语拼音字符;外国字母,例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和其他商标。
(4)数字商标:数字商标由阿拉伯数字或中文大写字母组成。数字商标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数字才能注册。
(5)三维标记:三维标记,也称为三维标记,是指具有长度,宽度和高度的三维标记,与在平面上表示的标记不同,但带有实体三维这些表格可以出现在产品表格中,产品容器中或其他任何地方。
(6)配色商标:配色商标是指由不同颜色组成的商标。独特新颖的配色不仅给人以美感,而且具有显着的特征,可以在产品或来源的表达中发挥作用,也可以发挥作用。区分生产者,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7)组合标记:组合标记是元素的两个或多个元素(例如字符,数字,字母,图形,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相同或不同组合的任何组合。
(8)声音标记:声音标记是非传统类型的标记。要求您具有与另一个商标(文本,数字,图形,颜色等)相同的产品或服务,该商标或产品可以用于将一个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公司的产品链接在一起,或者服务是它必须具有消费者可以轻松识别的独特功能。
问题3:注册商标需要多长时间?
商标注册接受通知书的发布时间在一个月内稳定。商标注册的平均审查期限稳定在五个半月内。初始公告期为三个月,注册公告期为三个月。
因此,如果一切顺利,注册商标大约需要12个月。
问题5:是黑白商标还是彩色商标?
通常,商标申请是针对黑白的。应用成功后,可以随意组合颜色。如果请求颜色标记,则必须根据请求时指定的颜色使用商标申请,并且不能单独更改。建议所有人申请黑白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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