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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续展是怎样的?

作者:温州元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7 08:31:04

以往温州商标注册申请的重要工作是商标查询。商标查询也是商标注册的重要环节。可以减少申请的盲目性,降低商标注册申请的风险,降低费用。对于商标注册重要性查询的相关内容,小编将对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1、有助于申请人了解商标能否安全使用。通过商标注册查询,可以避免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减少广告费用的损失,降低商业风险;

2、找到注册商标。“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现阶段,商标注册的内涵进一步扩大,在非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申请注册其他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行为也是一种注册;

3、找出注册商标的障碍。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是否注册或者申请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以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如果以前注册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以修改或者调整要注册的商标,或者放弃申请;

4、了解注册商标的进展情况。及时的商标查询可以了解商标注册申请的进展情况,确保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知名度。商标注册预申请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为了解是否存在与申请商标注册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而进行的对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前有两种查询方式:一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查询。二是到商标局查询,任何人都可以登录商标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国际商标注册续展,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那么国际商标注册续展是怎样的?商标国际注册的续展有效期为10年。在有效期届满之前的6个月内,国际局将非正式地通知商标注册人有关续展事宜,其中包括有效期届满日期。如果注册人未能在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续展的,另有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国际局注销国际商标注册。

续展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提交国际局,也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办理直接申请的,填写英文申请表格“MM11(E)”、或法文表格“MM1(F)”。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的,应当填报外文申请书,并同时填报中文表格。国际局收到续展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其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申请寄变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继续对国际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办理续展申请手续的,申请人可以依其意愿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国际局和商标局一般将与代理人直接通讯。办理续展申请也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

温州商标注册有一定的时间。十年期满前,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以下商标注册公司会告诉您需要为续展商标准备哪些材料?

首先,准备申请:

应提交的申请文件是: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提交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书》,直接提交给办事处的身份证复印件

(4)登记证复印件

(5)如果申请文件是外文,还应提供由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文。

1.根据申请表的要求逐一填写,必须打印或打印。

2.应提交每个商标的一份副本以进行续展注册。

3.如果您直接进入商标注册大厅,您应提交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处理,请提交商标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申请续展的商标是共同商标,则申请应以代理人的名义提出。

其次,提交申请:

1.如果申请人直接进入商标注册大厅,申请表已准备好并在商标注册大厅的验收窗口提交。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申请是否合格。(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书送达商标局。

商标注册期满前一定期限届满的制度,依法办理,并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以印章或签字确认的主题资格证书副本

(3)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书》提交的,提交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直接在商标注册厅提交(原件在比较后退回)

(4)注册证书的副本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确认的中文译文或代理机构的签名。

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典型特征为,将他人已经注册的温州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在互联网上实施电子商务交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典型特征为,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在互联网上实施电子商务交易。如果使用该域名的电子商务网站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核定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之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则属于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域名权侵犯商标权不仅需要满足商标权产生在先、涉案域名与商标存在相同或相似,同时,除驰名商标外,还需要关注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以及使用该域名的电子商务网站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是否与之相同或近似,容易产生相关公众的误认。否则,无法构成域名权对商标权的侵犯。

另外,上述司法解释中提到的电子商务虽然在表述中做了“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实务中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即便并非直接使用涉案网址进行电子交易但实际上可以起到最终商业交易目的的,仍然属于域名权侵害商标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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